肉贩陈某、龚某曾经在2005年因涉嫌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被拘留。2007年4月,两人再次合伙,昧着良心,非法收购、加工、销售病死猪肉,被执法人员抓获,现场扣押500余公斤未来得及销售的病死猪肉。近日,两人因犯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,分别被黔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2007年4月,被告人陈某、龚某合伙在城西街道洞塘居委蒋某家租房,从事非法收购、生产、加工、销售猪肉活动。至2007年6月,两人以每公斤8元左右的价格先后购买病猪或病死猪肉多头,加工后以每公斤14元左右的价格销售。同年6月21日21时许,黔江区畜牧局、贸易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二人的非法行为,现场扣押了500余公斤未来得及销售的病死猪肉。被告人龚某趁工作人员不备,逃离现场,不久后归案。
黔江区卫生局、贸易局于2007年7月10日对扣押的猪肉送重庆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疫鉴定,确诊为病死猪肉。该批猪肉中含有对人畜有害的致病性微生物,食用后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,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禁止生产经营。
法院审理查明,被告人陈某、龚某曾于2005年8月8日至9月14日因涉嫌生产、销售不合格卫生食品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38天,后分别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在本案中,被告人陈某、龚某生产、销售不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人体严重食源性疾患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。因被告人陈某、龚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,不分主从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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